十七年前审判的旧案重新起诉是否蹊跷 | |
十七年前审判的旧案重新起诉是否蹊跷
十七年前审判的旧案重新起诉是否蹊跷 近日,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一次庭审,引发了社会的关注。七十二岁的浙江籍企业家吴成权站在被告席上,佝偻的身躯、不停搓动的双手,难掩一位古稀老人内心的焦灼与不安。庭审之上,他数次身形不稳,险些跌倒。萦绕在他心头最大的困惑,是一桩十七年前已经办结、且检察机关当年已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旧案,何以时隔多年,再次被提起公诉,走上审判席。 回溯案件的缘起,十七年前,宝钻大厦电路改造,吴成权听信一名冒充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孙某的推介,支付数十万元实施节电改造,事后经供电部门核查,该改造项目涉嫌窃电,已经构成刑事犯罪。案件当年经过公安侦查、检察审查,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文书,对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吴成权作出不予追诉的决定,案件就此审结,在法律程序上已然尘埃落定。 一桩早已落定的旧案,沉寂十七年,如今再起波澜。据了解,此次案件启动,源于吴成权商业竞争对手的法务人员的举报,在没有出现新的犯罪事实,没有新的核心证据的前提之下,瑶海区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。这一司法程序的重启,自然在业界、商界与法律实务层面,留下一个值得深思的疑问:一桩旧案重新起诉,于法理、于情理,是否蹊跷?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追诉、再审、重新起诉,都有着严格而清晰的制度边界。法律固然绝不纵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,有错必纠是司法的基本原则。但“有错必纠”不等于随意回溯,司法的权威,既来自公正,也来自稳定。如果一桩案件,当年侦查、起诉的法定程序走完,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的终局处理,在缺乏新证据、新事实的情形下,轻易重启刑事追诉,很容易打破法律的安定性,动摇社会对于司法终局性的信赖。 司法实践中,不能忽视一个现实问题,就是商业竞争与刑事举报的边界。市场竞争有市场监管的规则,商事纠纷有民事诉讼的渠道。一旦刑事手段被不当介入商业博弈,极易形成“以刑止民”“以举打压对手”的风险。企业家深耕市场,不可避免会产生商业摩擦、利益分歧,如何区分正常的控告检举与恶意举报,是司法机关办理此案时,应当审慎研判的关键。 回望吴成权三十载在江淮大地的创业之路,不难看到一名外来客商对地方经济的价值。1996年,他响应招商引资的号召,自浙江来到合肥,建设服装批发市场,之后打造安徽四季青女装市场,造就站前路“安徽服饰第一街”的商贸盛况,拿下国家级行业大奖。三十年间,他助学济困,赈灾捐款,连续四届赞助安徽全运代表团,以商招商助力皖西发展,为皖浙经贸往来搭桥铺路,是公认的温商实干代表。一位长期扎根地方、反哺社会的民营企业家,如今垂暮之年深陷一桩陈年旧案,难免令不少外来投资者心生感慨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而营商环境,不仅仅是减税降费、政策扶持,更是司法的确定性、可预期性。广大民营企业家最在意的,就是自己的行为,能否获得稳定的法律评价。一个十七年前已经结案的事件,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再次追诉,难免会让很多经营者担心,过往已经了结的事务,会不会在多年之后,又一次被翻出追责。长此以往,不利于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安全感,也不利于一座城市招商引资、留住外来资本的长远布局。 当然,我们不宜对案件的实体结果提前预判,罪与非罪,仍有待法庭依照证据、依据法律,作出严谨中立的裁判。但是,此案带给社会的启示,却值得认真汲取。司法机关既要严厉打击犯罪,维护公共利益,也要恪守程序正义,守住追诉时效、既判力的制度红线,审慎甄别举报背后的动机,严防刑事程序被异化为商业博弈的工具。 一桩旧案,照见的不只是一个人的命运,更是法治建设路上一道现实考题。唯有坚持法理与情理兼顾,公正与安定并重,每一起案件的办理,才能既维护法律的尊严,又守护市场的信心,让每一位创业者,都能安心经营、安心兴业。 (杨玉能 )稿 责 编:王 格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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